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迎来大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25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李干杰说,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如排污许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等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有待强化等,建议尽快启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条,修订草案共九章一百零九条。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补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等;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如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草案规定,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如进一步完善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处理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如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等。

  草案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危险废物处置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谭耀宗委员说,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国际上的趋势,修订草案提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但对生活垃圾收费必须要顾及可行性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生活垃圾征费的政策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达到效果。同时,希望在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加入奖励措施。多方面同时发力,才能使得法律能有效地执行。

  有与会人员建议将危险废物最终处置设施,特别是医疗固体废物、危化品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纳入地方政府建设的责任范围。同时建议适当放宽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准入条件,扩大市场竞争,大幅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白春礼委员提出,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撑。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成为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还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合理、安全可行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方式的鼓励和支持,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突破建立一批重大的固体废物利用绿色技术体系。

  郑功成委员也建议关注固体废物的利用,应明确固体废物利用的责任、方式、政策支持等,鼓励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参与。